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9號
原告 趙復中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婉菁 律師
被告 趙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黃意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關於「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