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9號

原告 趙復中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婉菁 律師

被告 趙玉霞

趙樹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黃意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關於「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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