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蔡芝妮 被告 張碧鳳 右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377號傷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國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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