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95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雅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偉齡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