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宗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宗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宗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19年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
1至3、編號10)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4至9)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是經核本件聲請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1月+7月+19年+4月=21年),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間隔(10
6年7月起至107年8月間)、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7月│││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9日│107年1月1日│107年1月2日1│107年4月22日2│││││時40分,為警採尿│時3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時起回溯96小時內│││││內之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107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毒偵字│││第122、1138號│第122、1138號│第122、1138號│第122、1138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560、603、733號│560、603、733號│560、603、733號│560、603、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判決││560、603、733號│560、603、733號│560、603、733號│560、603、733號││├────┼────────┼────────┼────────┼────────┤││判決│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8月│有期徒刑16年4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7年7月28日│107年2月16日│107年7月24日│107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18、1550│偵字第8818、1550│偵字第8818、1550│偵字第8818、1550│││4、15511號、10│4、15511號、10│4、15511號、10│4、155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0│7年度毒偵字第30│7年度毒偵字第30│7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53號│53號│53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630、855號│630、855號│630、855號│630、85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30、855號│630、855號│630、855號│630、855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18、1550│偵字第8818、1550│││││4、15511號、10│4、155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0│7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5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30、855號│630、8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630、855號│630、855號││││├────┼────────┼────────┼────────┼────────┤││判決│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