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李莉惠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敏勇 等間請求確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其應分配之遺產至少價值新臺幣(下同)667,691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二、原告應補陳被繼承人 李阿欉 之繼承系統表,欲追加當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變更後之起訴狀(附繕本)、遺產免稅證明資料、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房、地謄本(第二類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