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玉小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玉小字第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李文傑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玉小字第4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7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63元,及其中50,037元,應
自民國10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昆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