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7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15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96年7月間任職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玖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玖浲公司),擔任業務員,於96年8月間起負責送貨及向廠商收取貨款,為執行業務之人。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客戶收取貨款後,變異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侵占之時間、收款之客戶、侵占之款項詳如附表所示),嗣經玖烽公司查證後,獲悉上情。
二、案經玖浲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業務侵占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乙○○之玖浲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影本、97年6月18日鳳山鎮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79號影本壹張、玖浲公司之現金、應收票據收到憑單影本1張、交易日應收帳款簡要表、挪用款項明細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7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身心健全,不思循正當工作以謀資費,竟破壞信任關係,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每次侵占款項金額非鉅,合計總額僅為6萬6,418元,並與告訴人玖烽公司達成和解,且已清償6萬元,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從事之業務侵占罪,均係經告訴人查獲知悉前,藉由該機會未消失之狀態,多次實施此一犯罪,考諸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應於量刑之時,同時衡酌上開2項目的妥適決之,故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併審酌行為人犯罪態樣均屬相同、犯罪之次數與時間之密接性、是否曾遭發覺犯行而仍未停止犯罪、需多久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為此種犯罪等個人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期罪責相當。
四、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現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6萬元,業如前述,且經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本院審判筆錄9頁)諒被告經此刑事追訴、審判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
五、另起訴書附表編號2、3、6以被告分別於收取花緣、海田東港小吃部、花園KTV之貨款1萬3,196元、7,548元、1萬4,684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3次業務侵占犯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廠商名稱│侵占金額│侵占時間│├──┼─────┼──────┼────────┤│1│老船長小吃│1,050元│97年3月21日│├──┼─────┼──────┼────────┤│2│蘭姐KTV│3,600元│97年3月7日│├──┼─────┼──────┼────────┤│3│天廚餐廳│7,648元│97年3月3日至97│││││年3月12日間某日│├──┼─────┼──────┼────────┤│4│春夏秋冬小│3,720元│97年2月13日至97│││吃部││年3月5日間某日│├──┼─────┼──────┼────────┤│5│朝代有約│5,000元│96年12月11日至96│││││年12月24日間某日│├──┼─────┼──────┼────────┤│6│教皇PUB│37,400元│97年2月5日至97年│││││3月29日間某日│├──┼─────┼──────┼────────┤│7│竹軒庭園料│8,000元│97年4月21日至97│││理店││年4月29日間某日│├──┴─────┴──────┴────────┤│侵占總額6萬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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