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謝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10%│無│無││││起至清償日止││││├─┼─────────┼──────────┼──────┼──────────┼─────────────┤│2│27,192元│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無│無││││起至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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