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艾格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艾格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