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毛思穎 附民被告 盧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上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