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如林青樺 之繼承人、 林書弘 即林青樺之繼承人、 林妙娟 即林青樺之繼承人、 林貞吟 即林青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至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
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麗如即林青樺之繼承人、林妙娟即林青樺之繼承人、林貞吟即林青樺之繼承人均住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書弘即林青樺之繼承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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