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查上揭裁定已於97年0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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