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張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佘玉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李冠宜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