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應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6日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908號(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60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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