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林筑婕
訴訟代理人 劉昭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條明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新竹
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