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嬿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嬿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嬿閔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嬿閔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874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編號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3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11日~105年│105年03月24日│105年04月03日│││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291號│第4291號│第479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8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106年01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8日│106年0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28日│105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943號│第69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23日│106年02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24日│106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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