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閔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彩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彩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陳怡如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附件:債權證明影本。㈢提出債務人保管債權人新臺幣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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