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67號債權人親家愛敦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順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乙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陳乙慧每季管理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三季未繳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