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0號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㈠陳報下列關於前置協商之事項:
1.說明當時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要求之還款條件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之。
2.說明聲請人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㈡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配偶,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6.聲請人並非全無財產,應陳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聲請人於聲請書僅陳報每月平均保費(包括漁保、健保、個人保險約6,570元),應核實陳報具體細目、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4.聲請人自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前任職供作之實際薪資所得、離職時間、有無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包括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請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借貸日期、現
存實際債務金額、約定還款方式、已還款之數額」之證明文件,如非銀行之債權人並應提出借貸契約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1.荷蘭銀行
2.萬榮行銷公司
3. 張奧昌
4.丙○○
5.丁○○
6.甲○○
7.戊○○★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