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5號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月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借款新臺幣1,110,000元部分,據其提出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提示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債務人林月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