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慶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康慶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按「釋字第775號意旨,只限於法院認為被告係累犯之個案,以【量處最低法定刑】為適當,又不符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時,始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件依上訴人犯罪情節及其所犯二罪經判處之刑(約中度之刑),並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原判決有違反前述解釋意旨之違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69、15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罪科刑,及於110年5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且由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其曾多次因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徵其法紀觀念淡薄,有其特別惡性,且刑之執行成效未能促其增加守法觀念,自不宜量處法定最低度刑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其加重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爰審酌:(一)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二)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行駛之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等不能安全駕駛之潛在危險程度,及酒駕肇事之情形。(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69號被告康慶龍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慶龍前因多次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11日10時許起至12時許止,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在酒精尚未消退之際,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10分許,行經嘉義市東區中正路與新生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與 許珮凌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許珮凌未受傷),為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康慶龍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5時31分,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慶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珮凌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車禍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累犯加重部分: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檢察官李昕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傅馨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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