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漢焜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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