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德芳 債務人 周焯堂 兼法定代理 周慶賜 人樓
一、債務人周焯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元。
二、債務人周慶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元。
三、上開兩債務人如任一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時,另一債務人在已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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