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