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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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2號原告 呂忠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