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瑜華 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紫涵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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