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潘佩榛葉紫翎葉美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鍾惠萍┌─────────────────────────────────────────────┐│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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