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詹合發

詹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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