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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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922號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務人 廖軍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