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薛定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被上訴人 張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