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丙○○原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庚○○
甲○上列被告等人因被告己○○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