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成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春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