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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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增南 、 鄭宜信 、 莊文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日豐觀光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鎮區○○段4275、4276、4277、4278、4279、4280、4281、4282、4283、428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觀光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 陳盧昭霞 、 陳偉志 、 陳慶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