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六二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桃園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