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3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侑霖謝宥霖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當事人姓名及地址(若有追加被告,亦同),並按照被告真實「姓名」、「地址」(含追加被告),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本院已函調相關土地地號、建號之登記資料全卷(含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請自行到院閱卷,附此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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