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1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2月6日下午16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