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簡士源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02年度執字第8488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於86年繼承父親之財產,依民法繼承繼承篇施行法1之1條第2項規定,應負有限責任………之執行命令顯逾本人所應負擔之數額,請法官酌減執行之數云云,提起(第三人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按案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3號)云云,固屬實在。惟上列事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當事人之營業所地、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項,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已經駁回原告之訴在案,依此,本件因本訴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