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洪藝庭
被 上訴人 蔡忠興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3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26,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