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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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6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並因子女及經濟問題而起爭執。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以帳戶名「金歹勢」登入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之甲○○之個人臉書上留言辱罵、指摘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原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罪名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本案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與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甲○○個人臉書截圖列印資料。
四、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為上開行為,係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等規定予以論罪科刑。被告係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之同一情境下,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誹謗及侮辱告訴人,其先後多次舉動間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且均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均論以接續犯1罪。另被告是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而為附表所示留言之侮辱、誹謗行為,其侮辱與誹謗行為之實行行為有部分重合之關係,可認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與告訴人就子女與經濟問題有爭執,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反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見聞之臉書動態中,公然以文字辱罵、指摘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欠缺法紀觀念,行為實非可取;兼衡以被告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先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品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自陳二技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告訴人生有9個多月之未成年子女而目前分居,需撫養父母之家庭狀況及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易字卷第27-2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至被告犯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雖係被告所有之物,但係其日常生活通訊所用,非因本案而特別取用之物,沒收與否不影響犯罪預防之目的,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經審酌之後,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茗翔附表編號張貼時間張貼內容1110年1月4日晚間11時11分許臭乞丐我親戚朋友送的衣褲小被子連我家棉被枕頭都要偷沒錢買可以明說我就當做做善事捐給乞丐有難怪那麼丟人現眼當初死命倒貼還貼來桃園還一直要人娶妳是有這麼缺男人你的這個(丈夫)還是不要臉求來的還敢要人替你家裡人找工作沒志氣到一個極限也難怪那麼多東西都要佔為己有算是下西下今習慣成自然了封鎖阿~我沒差!2110年1月5日上午8時8分許當然要好好為自己想不屬於個人的物品都敢進門偷竊佔為己有之前還拼命倒貼死命送上門就想趕快找人嫁還 厚顏 無恥叫人幫自己人找工作這些都是為自己想下西下今習慣成自然3110年1月5日上午8時35分許怕人家知道你厚顏無恥的事歐你繼續刪啊4110年1月5日上午8時36分許乞丐還會跟人討你是直接佔為己有竊賊無誤比乞丐還不如5狂倒貼狂送上門是多缺男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