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洪文輝 訴訟代理人 樊佳玲 被告 黃教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