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財專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右移送機關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聲請沒入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黑色包裝)拾萬陸仟包、DAVIDOFF牌洋菸(白色包裝)參萬伍仟伍佰包、MILDSEVEN牌洋菸拾參萬貳仟伍佰包均沒入。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在雲林縣麥寮鄉濁水溪南岸,查獲甲○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黑色包裝)十萬六千包、DAVIDOFF牌洋菸(白色包裝)三萬五千五百包、MILDSEVEN牌洋菸十三萬二千五百包,核其事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
二、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