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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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怡貞 被告 蔡鎰丞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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