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04號
原告 沈博宇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 律師
被告 黃建舜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
被告 徐逸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