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交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交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埔交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照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埔交簡字第23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潘照恩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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