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2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江孟儒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3時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