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111年度婚字第25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