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告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3月19日始具狀請假並同時聲請法官迴避,則訴訟程序依法應停止進行,據此再開辯論,以免貽誤宣判期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