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告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3月19日始具狀請假並同時聲請法官迴避,則訴訟程序依法應停止進行,據此再開辯論,以免貽誤宣判期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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