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 陳玉宗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純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所,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執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1年
2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對原判決不服,依法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聲明上訴狀可按,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3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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