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謝宥霆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寄存送達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單聯式)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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