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7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